【案例简介】
郭女士与陈先生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并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郭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潘小姐。婚后双方为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经查,郭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陈先生承租的公房内,公房动迁后,陈先生领取了陈先生、郭女士与潘小姐的动迁款20万元,当动迁款并没有给予郭小姐,此后他们在在外面借房居住生活。2008年郭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郭女士要求要求现在的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而陈先生辩称,虽然自己领取了三人的动迁补偿款,但是都用于三人的共同生活。此后三人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如果离婚,双方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离婚,自己名下已无房,要求居住在郭女士婚前已有其父母承租公房动迁所得的房屋内,此房屋是郭女士因父母的房屋动迁,郭女士与其女儿潘小姐分得的房屋,舒芳芳结婚后一直没有在此房内共同居住并使用。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夫妻两人感情已经破裂,现在两人均表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各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无不妥,所以两人之间的约定是合法的。同时房屋的动迁款由于涉及到第三人潘小姐的利益,要另行解决。
(二)其次另一套房屋是郭女士婚前动迁所得的,两人结婚后没有共同居住并使用该房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属于郭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陈先生不能要求居住此房屋,此房屋有郭女士继续租赁。另外考虑到陈先生离婚后居住困难,可以给与其一定的帮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