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宋女士与王先生相识于一家婚介所组织的速配交友活动,这次活动活动后大家彼此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交往了几次,宋女士就被王先生的气质和模样打动了,同时王先生也像宋女士表白,陶醉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中,于是接受了王先生的求婚,婚后,宋女士向单位申请内部自用房,宋女士的申请很快就被批准了,于是宋女士向自己的哥哥和舅舅借了一些钱,用从哥哥账户转账的20万元借款付了所有房款,又从舅舅那里借了5万元用于装修。在宋女士精心布置他们的家时,王先生没有出过一份力,从来不做家务也不做饭,每天都喝的醉醺醺的,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宋女士发现有点不对,于是偷偷的来到王先生所说的那家公司,发现原来自己一直默默支持的丈夫是一个小混混,没有什么事业,充其量就是一个临时工。宋女士彻底的失望了,于是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宋女士认为房子是自己单位内部职工才能买到的内部自用房,购买房子和装修都是宋女士向自己的娘家和舅舅借债买下的,并且离婚时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王先生认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理应有份,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此房屋是宋女士向其工作单位购买的,而且尚未取得所有权,所以该房由宋女士继续管理和使用比较妥当。由于该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应对房屋的所有权做出归属。同时宋女士应当一次性将房款20万元及装修款人民币5万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12.5万元支付给王先生。
(二)宋女士向其哥哥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买两人的婚后住房,是宋女士与王先生共同生活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