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女士因为常年疾病缠身,痛苦不堪,自杀身亡。生前立下遗书,一书中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好友徐某,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套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另外,刘女士生前欠债5万元。刘女士去世后,刘女士的儿子认为刘女士生前所写的遗书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刘女士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分,徐某不能得到刘女士的房产。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遗书中处分个人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有效:(1)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2)遗书中有本人的签名;(3)遗书中注明了年、月、日;(4)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 如果刘女士的遗书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徐某就可以集成刘女士遗书中处分的房产。 本案中,如果刘女士的遗书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那么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刘女士生前所欠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继承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