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 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专业、敬业、高效、诚信 ——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杭州房产律师咨询热线:18858278808